白洪连律师,沈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公司分立与公司转投资有什么不同
公司分立与公司转投资的不同主要体现为:
第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转投资中的两个公司之间是以投资来联结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是控股或者参股的关系;而公司分立中的两个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它们的财产不相混同,分别属于各自的公司。
第二,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转投资对于投资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影响;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在转投资中,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变,变化的只是资产的形态,即资产科目内的现金科目减少,而长期投资增加;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不仅资产总额减少,并且所有者权益也相应减少。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
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三、公司如何分立
公司分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对公司财产作出相应分割,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作出妥善处理,同时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分立,应当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4、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吸收合并有几种方式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输配电股份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合并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份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如2008年1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集团法人注销,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股份。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下面的案例中,**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企业在吸收合并时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主要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每个企业经营吸收合并的实际内容都会是不同的。要是在吸收合并中遇到了纠纷但又不知道该用什么方法去解决的时候,不妨在线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进行解答。